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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認定無民事行為能力的程序
在日常生活中,公民可能會因為年齡、疾病、意外損傷等原因,而導致喪失意識,產生遺忘,變成老年癡呆或者是植物人。此時如何才能更好的保障該特定群體的合法利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七條之規定,公民發生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事由時,其近親屬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向該公民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申請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而人民法院審理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首先要考慮利害關系人的意愿,核心是對有關公民的精神健康狀況進行審查和判斷,最終作出該公民是否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認定與宣告。因此,此類案件的審理程序一般要經過申請與受理、鑒定與審查、判決等幾個主要階段,具體如下:
(一)申請與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應當尊重利害關系人的意愿,只有利害關系人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才能啟動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程序。未經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不能依職權作出認定。因此,利害關系人提出申請,是人民法院審理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的第一階段。根據民法通則及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利害關系人的申請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法定事由。
2.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申請。
3.受申請人民法院對案件有管轄權。
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的利害關系人提出該當事人患有精神病,要求宣告該當事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應當由利害關系人向審理該案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由受訴人民法院按照特別程序立案審理,原訴訟中止。
對于符合條件且手續完備的申請,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并按特別程序立案審理;對于不符合條件且不能補正的申請,應當裁定不予受理。
(二)進行鑒定
人民法院受理利害關系人的申請后,必要時應當對被請求認定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進行司法精神病學鑒定或者醫學診斷、鑒定,以取得科學依據。申請人已提供鑒定結論的,應當對鑒定結論進行審查,對鑒定結論有懷疑的,可以重新鑒定。對被申請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進行鑒定,并不是審理此類案件的必經程序。
(三)進行審理
對于利害關系人提出的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申請,人民法院應當進行審查,并以此作為作出判決的基礎。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應當由該公民的近親屬作代理人,但申請人除外。近親屬互相推諉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為代理人。在審理中,該公民健康狀況許可的,還應當詢問本人意見。為被申請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確定代理人,并由代理人實施訴訟行為,有利于人民法院查明事實,作出正確的判決,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
(四)作出判決
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如果認為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申請成立的,應當作出判決,認定該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并為其指定監護人;如果認為申請人的申請沒有根據或者根據不足,應當作出判決,駁回申請人的申請。
(五)法條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第二十三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四條
不能辨認或者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其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認定該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本人、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組織申請,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復的狀況,認定該成年人恢復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本條規定的有關組織包括: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
第二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親屬;(四)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八十七條
申請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由其近親屬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向該公民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申請書應當寫明該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事實和依據。
第一百八十八條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必要時應當對被請求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進行鑒定。申請人已提供鑒定意見的,應當對鑒定意見進行審查。
第一百八十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案件,應當由該公民的近親屬為代理人,但申請人除外。近親屬互相推諉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為代理人。該公民健康情況許可的,還應當詢問本人的意見。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申請有事實根據的,判決該公民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認定申請沒有事實根據的,應當判決予以駁回。
第一百九十條
人民法院根據被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他的監護人的申請,證實該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原因已經消除的,應當作出新判決,撤銷原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