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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終止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要提前30日通知員工嗎?

        發布時間:2019/10/8 9:07:25  閱讀:

        一、什么叫終止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什么叫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三、終止勞動合同是否需要提前30日通知員工?

        參考判例:劉洪柒、佛山市創越商業管理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二審民事判決書: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第四十條和第四十一條的規定,提前三十日通知對方的義務是在勞動者或用人單位一方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所負的義務。在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或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而終止勞動合同的情況下,雙方對于勞動合同何時終止已經有預期,在此情況下無需履行提前通知對方的義務。

        綜上所述: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時,目前并無明確規定用人單位需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但從企業管理秩序及法律風險防范的角度出發,企業也可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避免糾紛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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