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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開對于工傷的誤解:上下班途中摔倒,是工傷嗎?
一、哪些情形可認定為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 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 患職業病的;
(五) 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其中最常被引用的條款為第(六)款。
二、上下班途中摔倒,屬于工傷嗎?
答:生活中很多人存在誤解,認為上下班途中發生的傷害都屬于工傷,但其實上下班途中摔倒是否屬于工傷這個問題,要根據案情具體分析,根據法律規定需符合以下條件,即摔倒的原因,一是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是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所以如果并非交通事故,又非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本人又不是在工作場所內摔倒的,依據現有法律規定,可能無法認定為工傷。雖然無法認定為工傷,但也并非毫無補償,依據《社會保險法》的規定,此種情況屬于“非因工死亡”,可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參考案例:張永萍與重慶市萬州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其他二審行政判決書 (2016)渝02行終424號
本院認為……該條第(六)項規定的是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應認定為工傷。從張永萍起訴理由的陳述,以及雷必友同事在區人社局調查時的陳述,可以判斷2015年12月16日20時許雷必友在男生公寓樓大門對面臺階處,系其下班正行至該處,也即雷必友當時處于下班途中,而職工在上下班途中所受傷害被認定為工傷,須以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的傷害為前提。雷必友在男生公寓樓大門對面臺階處所受傷害顯不屬該情形,故雷必友摔傷致死亦不符合上述該條第(六)項規定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