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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如何主張雙倍賠償金?
被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如何主張雙倍賠償金?
作者:曾永祺律師
一、案情簡介
龔某于2012年7月起開始在河源某實業公司上班,雙方簽訂有勞動合同,合同期為2012年7月至2015年7月。該合同期滿后,雙方續簽勞動合同,合同期為2015年8月至2018年7月。
2016年10月13日,公司主管以龔某在生產線上操作失誤,做錯貨品導致公司損失為由,對龔某進行書面警告。但龔某認為自己沒有出錯,不是自己的原因導致,故不同意在警告書上簽字。
次日,公司主管又以龔某不同意在警告書上簽字為由勒令龔某取消當日加班,并調整其工作崗位,龔某認為公司的決定對自己不公平,故堅持加班。公司則以龔某在未有加班任務的前提下強制加班,擾亂公司管理秩序,再次給予書面警告。龔某亦再次拒絕在警告書上簽字。
2016年10月20日,公司以龔某嚴重違反單位《人事手冊》的規定和《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對龔某下達《解除、終止勞動合同通知》,解除了雙方勞動合同,對龔某當月工資進行了結算。
龔某認為公司做法不公平,作為勞動者,自己的權益受到了侵犯,故向河源市法律援助處申請法律援助,經法律援助處委派,廣東至友律師事務所曾永祺律師接受委托代理本案,以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提起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即河源某實業公司按《勞動合同法》規定向龔某支付雙倍賠償金。
二、庭審實況
仲裁庭上,被申請人即河源某實業公司提出答辯,聲稱根據公司單方面解除與龔某勞動關系是符合法律規定及公司規定的,因為龔某已多次受到書面警告,根據公司《人事手冊》規定已構成開除,另龔某的工作表現屬于《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三款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另被申請人向仲裁庭出具了多達18份書證以及申請兩位證人出庭以證實申請人龔某確有工作嚴重失職之表現。
仲裁庭認為,本案爭議焦點是用人單位解除與龔某的合同是否違法?申請人代理人曾永祺律師認為,在這一焦點問題上,先決因素是公司是否有充分證據證實龔某在工作上確有違反《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三款的情形,否則便屬于違法解除勞動關系。
法條鏈接——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據此,在代理人提出的這一問題上,被申請人申請出庭的兩位證人的證言就顯得尤為重要。因為這兩位證人一位是龔某所在生產車間的隊長謝某、一位是龔某所在生產線崗位上的同事且搭檔張某。倆證人在庭上作出的證言均證實了因操作失誤公司要求龔某接受書面警告的事實,并認為公司對龔某的處罰符合公司規定,且其中證人張某提出,其與龔某同屬一個崗位,其倆確實做錯了貨品,其也已經接受了公司的警告處罰。
在兩位證人證言明顯已對申請人不利的情況下,代理人曾永祺律師立即提出與證人對話,結合案件最終的裁決結果證明,這一關鍵對話令仲裁員對案件主要爭議有了更深刻的認識,也使案件局勢轉為對申請人有利。
附:律師與證人張某的問話如下:(注:原文有刪減、改動)
律師(問):你與龔某在工作上如何分工?
證人張某(答):我們倆是在同一個崗位上的,做一樣的事情。
律師(問):公司是如何確定你們做錯了貨品的?
證人張某(答):做錯的貨品確是我們這個崗位上出品的,我們的確做錯了。
律師(問):具體是做錯了什么?
證人張某(答):有個貨品漏裝了一個部件。
律師(問):裝這個部件需要一個人還是兩個人一起才能完成?
證人張某(答):一個人裝的。
律師(問):那你認為是你漏裝了還是龔某漏裝了?公司要警告并處罰你,你對簽署書名警告沒有任何異議嗎?
證人張某(答):不知道是誰裝錯的,但是確實出自我和龔某這個崗位上,那我就覺得自己工作出現了錯誤,所以接受警告簽了名。
律師(問):你的意思是說,到底是你漏裝了還是龔某漏裝了這是無從根據的了,有可能是你也有可能是龔某,對吧?
證人張某(答):對的。
律師(問):但客觀上犯錯的只可能是你們其中一個人,對吧?
證人張某(答):對的。
(問話完畢)
在庭審辯論階段,代理人曾永祺律師針對雙方證據及與證人問話所收集的信息發表辯論,一針見血地提出:“在2016年10月13日龔某是否做錯貨品、是否應當接受警告處罰這一問題上,被申請人根本沒有就導致貨品出現瑕疵的原因調查清楚,而被申請人在解雇申請人之前的一系列作為,都是在強制要求兩名員工一同承擔實際由一個人的失誤所造成的錯誤,這對于始終認為自己沒有過錯的申請人龔某而言是極其不公平的!作為用人單位,何來此種權利?試問連公安都沒有這種權利吧?假設說這個法庭上有人錢包不見了,難道公安可以把這個房間里所有的人處罰一遍嗎?!”
三、案件結果
申請人代理人曾永祺律師在庭上對解除勞動合同的合法性提出了有力的質疑和反駁,仲裁委最終作出裁決完全采納了曾永祺律師的代理意見。裁決被申請人河源某實業公司賠償申請人龔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兩萬余元。
四、本案辦案思路探析
(1)如何運用證據是勞動爭議案件的取勝關鍵。
在本案的舉證中,被申請人申請證人張某出庭實際上是一把“雙刃劍”,被申請人本意是要以其證言進一步論證公司解雇龔某的正當性,但卻被律師抓住“把柄”,揭露了處罰員工事由所依據的證據明顯不足、站不住腳的事實。這一點,也成為了仲裁員認定公司存在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事由的關鍵根據。
(2)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計算問題
本案最終的裁決結果是被申請人須向申請人支付賠償金兩萬余元。這一賠償金的計算方式是: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4.5個月×2倍=賠償金。
該計算標準是對《勞動合同法》第47條+第87條的結合運用,其中,① 勞動者提供出其被解雇前12個月的銀行流水賬目明細,可計算得出其平均月收入。② 4.5個月則是根據其自2012年7月入職至2016年10月被解雇,得出工作年限為4年零3個月,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按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按半個月工資的標準予以經濟補償。 ③ 2倍則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7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