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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員工為公司墊付費用,屬于勞動爭議還是民間借貸
甲男原系乙公司的工作人員,于2019年6、7月份離職。甲男在乙公司乙公司工作期間,為公司多次墊付費用,乙公司至今尚欠甲男63.18萬元未還。雙方未約定還款期限及利率。
甲男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依法判令乙公司立即支付所欠甲男本金6318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631800元為基數,按6%年利率計算,自2017年1月1日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止);2、訴訟費由乙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為:
甲男因為工作,為公司多次墊付費用,現甲男將墊付的費用視為借款,認為雙方形成了合法有效的民間借貸法律關系,亦屬合理,一審法院予以支持。合法的民間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甲男要求乙公司償還欠款本金的訴訟請求,理由正當,證據充分,一審法院予以支持。根據法律規定,借貸雙方未約定借款利息的,視為不支付利息,但出借人可以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的逾期利息。本案中,甲男與乙公司雙方未約定欠款利息,一審法院對于甲男要求乙公司支付逾期利息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乙公司主張甲男的訴訟請求已過訴訟時效,因甲男與乙公司未約定還款期限,故其主張一審法院不予支持。乙公司不認可欠款的事實,因證據不足,一審法院不予采信。
綜上,判決:一、乙公司償還甲男欠款本金631800元;二、乙公司于該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甲男逾期利息(以欠款本金631800元為基數,按照年利率6%標準計算,自2019年12月11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三、駁回甲男的其他訴訟請求。
乙公司上訴:
本案中,甲男自2012年在乙公司就職,2014年6月30日至2019年8月23日期間為乙公司全資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于2015年8月11日至2019年7月3日擔任乙公司的監事。同時,通過乙公司補充提交的乙公司銀行付款憑證、網上銀行回單、業務回單(收(付)款通知)、差旅費報銷單等證據,能夠證明乙公司與甲男之間就報銷費用存在爭議,雙方之間屬于勞動爭議而非民間借貸糾紛。
因此,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九條規定,本案屬于乙公司與甲男之間的勞動爭議,甲男應當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審法院應當以勞動爭議仲裁前置為由,駁回甲男的起訴,而不應當將本案作為普通的民事案件受理。故一審法院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認定乙公司與甲男之間屬于民間借貸糾紛,并作出判決,屬于適用法律錯誤。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三條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的工資欠條為證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請求不涉及勞動關系其他爭議的,視為拖欠勞動報酬爭議,按照普通民事糾紛受理。根據該規定,只有勞動者以用人單位的工資欠條為證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請求不涉及勞動關系其他爭議的,人民法院才可以直接受理,但本案中甲男未以工資欠條為證據,不符合人民法院按照普通民事糾紛受理的情形,故本案應先進行勞動仲裁,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不應當以雙方之間屬于民間借貸糾紛受理本案,而應當駁回甲男的起訴?!?br />
綜上,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認定事實錯誤,懇請改判駁回甲男的起訴,或依法發回重審。
二審法院認為:
本案的爭議焦點問題有二個,一是本案能否按照普通民事程序審理;二是乙公司應否向甲男履行還款責任。
關于第一個爭議焦點問題,勞動者以用人單位的工資欠條為證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請求不涉及勞動關系其他爭議的,視為拖欠勞動報酬爭議,按照普通民事糾紛受理。
分析上述司法解釋的立法本意,當勞動者以用人單位出具的工資欠條作為證據時,其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爭議數額是經用人單位確定的,勞動者直接起訴不會影響其舉證等訴訟權利,且當勞動者的訴訟請求僅是工資內容,不涉及勞動關系其他爭議的,勞動者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法院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糾紛進行審理。
本案中,甲男依據乙公司《2018年年度報告》中“甲男為公司墊付款71.19萬元,期末余額63.18萬元”的內容,向法院起訴乙公司償還相應款項,雖然該款項不屬于工資性質,但其訴訟請求內容是償還墊付款項,數額經過乙公司年報確定,且不涉及勞動關系等其他爭議,故依據相關司法解釋的立法本意和節約訴訟成本的原則,甲男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一審法院受理該案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并無不當。對于乙公司主張本案應當先經過勞動仲裁程序的上訴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第二個爭議焦點問題,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本案中,甲男提交的乙公司年報屬于公司正式年度財務報告,對外具有法律上的證明效力,按照報告內容顯示,乙公司還款責任明確、數額具體。雖然,乙公司主張會計師事務所未對該公司財務報表發表審計意見,亦未對乙公司的子公司實施審計程序,因此甲男不能以年報作為證據證明其訴訟主張,但乙公司已提供的證據均不能否定年報是依據其內部財務報表制作和相關內容的真實性,故乙公司應當承擔相應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對于乙公司的該項上訴請求,本院亦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乙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