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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小講堂:解開對“離婚冷靜期”的誤解
近年來我國離婚率呈現上漲趨勢,結婚率、出生率呈現下降趨勢,為避免夫妻雙方意氣用事,穩定家庭關系,維護和諧社會,離婚“冷靜期”制度的出臺有重要意義。
但離婚“冷靜期”制度出臺以來,部分民眾對此產生誤解,極端者把此舉上升到干涉婚姻自由、禁止離婚的高度,為解開誤會,避免斷章取義,便于民眾正確理解民法典,本期我們來聊聊離婚“冷靜期”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我們可以看到,去民政局登記離婚的,的確有離婚“冷靜期”的要求,即登記離婚后三十日內,任何一方都有權申請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滿三十日后需夫妻雙方共同領取離婚證,否則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但是,我國法定的離婚方式有兩種,一種是協議離婚,即上面提到的,去民政局登記離婚,另一種則是訴訟離婚,一般而言,訴訟離婚的夫妻矛盾比較協議離婚的夫妻矛盾更加激化,所以離婚“冷靜期”的要求僅適用于協議離婚的情形,但不適用于訴訟離婚的情形,如果一方起訴離婚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不受離婚“冷靜期”的約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婚姻代表的是家庭,離婚不簡單是夫妻情分的結束,更重要的是影響到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同時導致家庭財產的分崩離析,因此,對離婚必須采取審慎的態度。我國民法典規定離婚“冷靜期”制度的目的在于穩定婚姻家庭關系、避免沖動性離婚,維護家庭穩定及社會穩定,對于感情確已破裂的夫妻而言,如經過冷靜期的慎重考慮仍堅決離婚,民政機關會下發離婚證,如無法通過協議離婚,則可通過訴訟離婚的方式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