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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證據規則實施,三大重點需注意
2019年12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決定》(簡稱新證據規則),該決定已于2020年5月1日起生效。
新證據規則實施后,將如何影響訴訟程序?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面對自身不利事實的詢問,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需明確回復,不能模棱兩可,否則將視為對不利事實的自認。
第四條規定:一方當事人對于另一方當事人主張的于己不利的事實既不承認也不否認,經審判人員說明并詢問后,其仍然不明確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視為對該事實的承認。
第五條規定:當事人委托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的,除授權委托書明確排除的事項外,訴訟代理人的自認視為當事人的自認。
新證據規則中,對于不利事實絕不能模棱兩可,避而不答,如法官釋明后,仍“不清楚”的,依據新證據規則,將構成對不利事實的自認。
二、虛假陳述需處罰
第六十三條規定:當事人應當就案件事實作真實、完整的陳述。當事人的陳述與此前陳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并結合當事人的訴訟能力、證據和案件具體情況進行審查認定。當事人故意作虛假陳述妨礙人民法院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情節,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電子數據證據更詳細,與時俱進
第十四條規定:電子數據包括下列信息、電子文件:
(一)網頁、博客、微博客等網絡平臺發布的信息;
(二)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
(三)用戶注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志等信息;
(四)文檔、圖片、音頻、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
(五)其他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信息。
新證據規則全文共一百條,未修改的僅十一條,修改及新增的有八十八條,以上是筆者認為“最亮”的三點,希望大家可以好好學習,多多研究,共同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