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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15歲少女墜樓案
【案例】據@昭通昭陽警方通報:經査,2020年3月26日,犯罪嫌疑人施某秀(女,16歲)與洪某連(女,50歲,系昭陽區鉆石商務公寓承包人)邀約被害人耿某(女,15歲)到昭陽區珠泉路鉆石商務公寓**,耿某不愿意,施某秀便指使陳某(男,15歲)、王某繞(男,18歲)持刀和皮帶對耿某進行威脅,耿某待陳某、王某繞走出房間后,乘施某秀不備,遂從鉆石商務公寓五樓房間窗口跳下后受傷。
公安機關于當晚抓獲犯罪嫌疑人施某秀和洪某連,于27日上午10時許將犯罪嫌疑人陳某、王某繞抓獲。經審訊,四人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目前,被害人耿某正在醫院救治。犯罪嫌疑人施某秀、王某繞、洪某連已被公安機關依法刑事拘留。陳某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另行處理。案件正在辦理中。
上述案情簡而言之,即施某洪某強迫未成年耿某(15歲)**,因其不從即指使王某及陳某(15歲)對其進行威脅,后耿某趁其他人不備跳樓自殺,最終因墜樓死亡。施某、陳某、王某、洪某各觸犯了什么罪?最終怎么定罪?
【分析】
1、首先根據刑法二階層的理論,施某、洪某、陳某、王某構成組織、強迫**罪,屬于是共同犯罪;
2、因陳某不足16歲,且該罪名不屬于14-16歲犯罪人應承擔的八種嚴重犯罪情形,故具有犯罪阻卻事由,不負刑事責任;
3、因被強迫的對象未滿18歲,屬未成年人,故上述犯罪行為有從重處罰情節。另被害人為逃跑而墜樓受傷,這一情節也將影響最后的量刑。
【相關法條】
(一)第三百五十八條 組織**罪
組織、強迫他人**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組織、強迫未成年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犯前兩款罪,并有殺害、傷害、**、綁架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為組織**的人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組織他人**行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二)第十七條 刑事責任年齡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