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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是否屬于不可抗力?租賃合同糾紛如何解決?
疫情是否屬于不可抗力?租賃合同糾紛如何解決?
本次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來勢洶洶,在嚴重侵蝕我國人民的健康之外,也因其產生了許多合同糾紛。
其中租賃合同糾紛便是這其中之一:
【案例一】
原告是一名網約車司機,被告是某車輛租賃公司,原、被告雙方于2019年11月簽訂了《車輛租賃合同》,約定租賃期限為1年,租金為每月3000元。
原告于2020年2月15日訴至海曙法院,稱因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寧波市政府采取小區封閉政策,該情形構成不可抗力,要求解除雙方之間的租賃合同,并要求被告退還押金9400元。
被告原定于2月20日復工,希望與原告繼續履行合同,表示若2月20日正常復工,愿意減免10日租金;若2月20日未如期復工,則愿意與原告再次協商租金減免事宜。
經法官調解,原告最終接受被告的方案,同意繼續履行合同,并愿意與被告共同承擔因疫情影響減少的租金損失,于當天下午3點申請撤回起訴。
【案例二】
原告孫某是寧波市海曙區某樓盤一間公寓的房主,被告王某是網約房經營者。2018年11月,孫某將房屋租賃給被告王某用作網約房。雙方約定房屋租賃期間為5年,租金支付方式為押一付三,每月租金2750元。
2019年11月24日,被告按期支付了3個月的房租。隨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被告稱因出于社會責任,已經全部取消春節訂單并全額退款,2020年1月底,其曾與原告協商租金減免事宜,原告未及時回復。2月2日,涉案房屋所在的樓房采取全封閉式管理,不允許外來人員進入。被告認為案涉房屋已無法正常使用,符合不可抗力情形,要求與原告解除合同。
原告于2020年2月5日聯系被告,表示愿意減免半個月房租,后期租金減免情況視疫情發展再協商,但被告堅持解除合同。
原告于是在2月15日向海曙法院提交訴狀,訴稱原、被告雙方之間的合同長達5年,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影響不足以影響合同的繼續履行,被告解除合同系違約行為,要求被告支付10000元違約金。
經過調解,當天下午5點,雙方通過移動微法院達成了調解協議,解除合同,被告同意支付2750元違約金,且不要求原告退還尚未到期的租金,但因其人在外地,無法前往寧波騰退涉案房屋,希望原告給予其一定騰退時間。原告也答應等房屋封閉措施解除后再行騰退房屋。
【法律分析】
根據《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條第二款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本次肺炎病毒疫情屬于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屬于《民法總則》規定的不可抗力情形。
但是,不可抗力并非當然導致合同解除,不可抗力發生后可能發生以下兩種法律效果:
部分或全部免責:《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薄逗贤ā返谝话僖皇邨l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結語】
本次疫情所屬的不可抗力是否讓合同無法繼續履行,關鍵要看疫情對于雙方權利義務的影響,根據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去分析具體個案的情況,才能得出結論。為了避免更多的合同糾紛的出現,建議當事雙方在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之后,根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對合同履行的影響,及時進行溝通協商,按照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變更合同條款或者簽訂補充協議,適當降低或免除疫情防控期間的租金或適當延長租期,盡量通過協商的方式,從源頭上減少糾紛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