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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是否有權對職工進行罰款?被罰款職工該如何救濟?
許多用人單位為加強對職工管理,往往在企業規章制度中設置處罰條款,并且通常采取罰款的處罰方式,如“某公司規章規定:對于曠工半天以上的職工,扣發曠工當日工資,并每出現一次罰款200元”。
那么,用人單位在企業規章制度中規定罰款內容,或者對職工實施罰款的行為是否合法,一旦發生,我們該如何救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89條、《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52條第1款的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在企業規章制度中規定罰款內容;同時,罰款行為侵害了公民的財產權益,而用人單位并非行政機關,也沒有法律賦予相應的職權,根據《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52條第2款的規定,用人單位無權對職工實施罰款,職工一旦遭受罰款,可直接向有關部門反映、投訴,甚至訴訟方式維護自己合法權益。
附相關法律條文: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89條:“ 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52條規定:“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規定了罰款內容,或者其扣減工資的規定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實施罰款或者沒有法律、法規依據扣減勞動者工資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被罰款或者扣減工資的人數每人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