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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中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適用要點 ——研讀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課題組《刑事訴訟中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適用》一文
2018年10月26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通過《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確立了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的原則,并增加了速裁程序、值班律師等規定,并在全國18個地區開展試點試行,在此期間,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課題組結合試點情況,對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適用的相關問題進行梳理完成《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理解與適用》,本文即對該文觀點——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適用要點進行歸納、總結。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適用要點:
1、認罪認罰案件在程序上可以從寬處理。首先可以簡化審判程序,對于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認罪認罰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或者速裁程序進行審判;對于其他認罪認罰案件,適用普通程序簡化審理。
2、強制措施適用相對寬緩化,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情況作為采取強制措施時判斷其社會危險性的考慮因素,對認罪認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優先考慮適用非羈押強制措施。
3、認罪認罰案件在實體上可以依法從寬處罰。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以及認罪認罰情況,依法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人民法院作出判決時,一般應當采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但被告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違背意愿認罪認罰、否認指控犯罪事實、起訴指控罪名與審理認定罪名不一致以及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情形除外。
4、強化認罪認罰自愿性審查。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時,應當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的法律后果,審查認罪認罰的自愿性和認罪認罰具結書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再次,強化律師參與和法律幫助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犯罪嫌疑人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時,應當有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在場。
5、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原則上沒有限定適用的罪名和刑罰,適用于所有刑事案件,就像自首、坦白一樣,沒有特別的范圍限制。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即“認罪”。僅對個別細節提出異議的,或者對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僅對行為性質提出辯解的,不影響“認罪”的認定。
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愿意接受處罰,即“認罰”。 “罰”既包括主刑,也包括附加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接受檢察機關量刑建議,盡力退贓退賠的,應當認定為“認罰”;反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表面上接受量刑建議、承諾繳納罰金,背后卻隱匿、轉移財產致使財產刑無法執行的,顯無真誠悔罪態度,不宜認定為“認罰”。
8、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對其認罪認罰提出異議的,不需要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但僅是不要求未成年人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對于未成年人,但有否簽署具結書不影響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對其從寬處罰。
9、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人,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不排除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對能夠自主、理性表達認罪認罰意愿盲聾啞人、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可以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但有否簽署具結書不影響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并且,對此類人員不適用速裁程序或者簡易程序審理,以保障其訴訟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