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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析公司合并的概念與法定程序
公司合并是一種較為常見的重組方式。公司法將公司合并視為一種特定的重組交易方式,而不是將其視為新公司的設立和舊公司的解散清算行為。
公司合并之概念簡述。公司合并是指兩個以上的公司,訂立合并協議,依照我國《公司法》的規定,不經過清算程序直接結合為一個公司。公司合并的法定方式可以分為吸收合并和新設合并兩種。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被吸收公司因此解散的,為吸收合并;兩個以上的公司合為一個新的公司,合并各方解散的,為新設合并。實踐中,吸收合并運用較多。我國《公司法》并沒有對公司合并作出明確的定義,其僅在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設合并。具體地講,公司合并是指一家或多家公司將其全部資產和負債轉讓給另一家現存或新設公司,被合并公司股東換取合并公司的股權或非股權支付,實現兩個或兩個以上公司的依法合并。就公司合并協議簽訂的主體方面而言,合并可以視為合并公司收購被合并公司全部資產并承擔其全部債務的資產收購交易,合并公司支付合并對價(包括承擔被合并公司的全部債務)給被合并公司,被合并公司在解散注銷中將收取的合并對價分配給其股東并收回其股份予以注銷。所以,實務中,合并協議簽訂的主體,應當是合并公司與被合并公司,合并協議也應由它們之間簽訂。
公司合并的法定程序可以分為以下八個基本步驟:
一、合并決議之形成。根據《公司法》合并需由雙方公司董事會制定方案,并經股東(大)會以特別多數決通過(第三十七條、四十三條、四十六條、九十九條、一百零三條、一百零八條)。在有限公司,反對公司合并決議的股東有權請求公司以合理價格收購其股權(第七十四條);在股份公司,對公司合并決議持異議的股東也可以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第一百四十二條)。
二、合并事項合法之審批。合并涉及國有資產變動,須經國資監管部門批準;境外或外資企業合并境內企業的,須報商務部批準;上市公司的合并行為須得到證監會核準;合并過程中發行新股,亦須經證監會核準。
三、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之編制。根據《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規定,公司合并要求參加合并的各公司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這既是簽訂合并協議的基礎,也會對合并后的公司主張自己的財產權利和管理合并后的公司資產的依據。
四、合并協議之簽訂。雙方股東(大)會的決議通過合并方案是否簽訂正式協議的基礎。合并協議的實質性事項包括但不限于:合并的方式、合并的前提條件、合并基準日、合并生效日、交割日、合并完成日、過渡期、合并的支付方式、資產、負債及股東權益處置方案、經營管理重組方案、被并購方管理人員和員工的安置等。合并協議也可以在雙方股東(大)會形成決議前或者主管部門批準前訂立,并以股東決議通過或者主管部門批準合并為生效條件。
五、債權人通知與公告合并之落實。合并雙方分別通知債權人并公告,債權人在法定期間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擔保(第一百七十三條)。債權人的請求無須以合并將害及其債權為條件,其請求也不構成對合并的異議,不導致合并程序終止。至于合并雙方未履行通知和公告義務,或者對債權人的償債或擔保請求置之不理,是否會導致合并無效,《公司法》無明文規定。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第九十條)。據此,被合并方的債務將因公司合并而轉移至存續公司,無須依《合同法》第八十四條事先征得債權人同意。因此,被合并公司的債權人也無權主張合并無效。
六、合并具體事項之開展。合并是兩個或兩個以上公司的人、財、物的合一。該過程主要是觀念和法律意義上的,而非物理意義上的。合并方向被合并方股東支付對價,被合并方被合并,雙方資產、負債和股東權益合而為一,同步進行。
七、公司登記之注銷。公司合并必然產生公司解散而注銷。根據《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條、《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進行公司注銷登記。且該注銷還包括公司的組織機構、稅務、銀行、海關、外匯等內容。
八、公司變更、新設之登記。根據《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條、《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存續公司須更高工商登記,可能包括變更注冊資本、股東、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公司名稱、住所等;因合并而注銷的公司須辦理注銷登記;由新設合并而產生的新公司須辦理設立登記。辦理完成公司登記手續,合并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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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朱榮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