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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分聚眾斗毆與正當防衛的裁判規則
根據刑法的規定,聚眾斗毆罪的實行行為有聚眾和斗毆兩個方面的特征,而正當防衛對防衛行為的外在表現方式沒有特別限制,亦不排除防衛人以聚集多人的方式實施防衛。因此,實踐中的防衛行為與斗毆行為的行為方式可能相互交織甚至轉化,從而使聚眾斗毆與正當防衛的區分較為困難。
聚眾斗毆罪與正當防衛的界限
裁判規則
1.聚眾斗毆中不存在正當防衛——徐波等聚眾斗毆案
案例要旨:正當防衛排除違法性的根據在于對利益的平衡,但在相互斗毆中不存在正當防衛的前提條件和合法目的,因此聚眾斗毆中不存在正當防衛。
案號:(2010)滄刑初字第48號
審理法院:江蘇省蘇州市姑蘇區人民法院(原滄浪區、平江區、金閶區法院合并)
2.主動挑起斗毆后進行反擊的應以聚眾斗毆罪處罰——張勝、陳強、張人禮、龍云中、何強聚眾斗毆案
案例要旨:我國刑法第二十條賦予了公民正當防衛的權利。認定正當防衛,行為人不僅要維護合法正當的利益,同時不法侵害具有現實緊迫性,而且行為人還要具有防衛的意圖而非相互斗毆的故意。為賭債等非法利益之爭,采用言語挑釁的方式,導致矛盾升級,招致對方多人上門打斗,并積極與之互毆的行為,不屬于正當防衛,應以聚眾斗毆罪處罰。
審理法院: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3.斗毆故意支配下短暫的反擊行為不是正當防衛,屬聚眾斗毆罪——高國良等故意傷害案
案例要旨:認定正當防衛要求行為人具有防衛的意圖而非相互斗毆的故意。當明知對方有打架意圖,仍結伙趕赴約斗現場且參與斗毆時,即使在互毆過程中短時間內遇到重侵害正在進行,對此反擊仍不屬于正當防衛,應以聚眾斗毆罪處罰。
案號:(2013)浙刑一終字第253號
審理法院: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案例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4.挑釁他人行兇后防衛不是正當防衛——李某等故意傷害、聚眾斗毆案
案例要旨:認定正當防衛要求行為人具有防衛的意圖而非相互斗毆的故意。出言挑釁引發對方斗毆,且在斗毆中持兇器不計后果傷害他人,其行為不屬于正當防衛,造成傷亡后果的應以聚眾斗毆罪的危害后果定罪。
案號:(2012)長中刑一初字第0165號
審理法院: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
學術觀點
1.聚眾斗毆和正當防衛的主觀區別:前者意圖嚴重擾亂社會公共秩序,具有不正當性;后者對不法侵害人造成適當損害是為了阻止其繼續實施侵害行為,具有正當性
首先,二者的認識要素不同。聚眾斗毆中,行為人不但明知自己的打斗行為會給社會公共秩序造成嚴重危害,而且認識到自己實施的暴力行為可能危及對方的人身健康。具體來講,行為人主觀故意的認識內容包括以下方面:第一,對聚眾斗毆行為本身的認識,即行為人要認識到自己與相對人正在實施斗毆行為,即雙方相互打斗,而不是單方毆打行為。第二,對危害結果的認識,即行為人要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斗毆行為與危害后果相伴隨而成,因此,只要行為人對于聚眾斗毆是明知的,通常就可以推定其對危害后果也存在認識。第三,對行為性質的認識。聚眾斗毆犯罪的成立,要求行為人認識到其行為本身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即使行為人堅持沒有認識到聚眾斗毆所具有的刑事違法性,也不影響對其犯罪故意的認定。而對于正當防衛來講,行為人對不法侵害以及不法侵害人存在正確認識,是防衛行為正當性的基礎。因此,從正當防衛的成立要件來看,防衛人在實施正當防衛時需對以下內容具有明確認識:第一,認識到不法侵害是現實存在的。只有行為人認識到不法侵害的現實性,才能針對不法侵害者本人實施反擊行為,以阻止不法侵害的繼續。也正緣于此,在假想防衛中,如果行為人主觀上存在過錯,就不能免除其刑事責任。第二,認識到不法侵害正在發生,即已經開始或者即將開始,但尚未結束。第三,認識到所制止的對象是不法侵害者本人。如果在面對不法侵害時,行為人出現了認識錯誤,沒能準確判斷不法侵害主體,并給相對人造成了侵害后果,就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應注意的是,防衛限度不屬于明知的內容,只要防衛人認識到防衛措施是反擊和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就可以了,而無須認識在具體情況下所應該采取的防衛強度。
其次,意志因素不同。在聚眾斗毆中,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嚴重擾亂社會公共秩序的后果,仍然追求即希望危害結果的發生,因此,行為人對于犯罪持直接故意的心理態度。同時,行為人對這一必然因果關系的準確認識也意味著在本罪中行為人的主觀方面不可能是間接故意。當然,如前所述,在聚眾斗毆犯罪中,行為人不但認識到斗毆行為會擾亂社會秩序,而且認識到該行為可能會損害相對人的身體健康。然而,對于侵害人身權利而言,通常情況下斗毆人對傷害結果持希望的心理態度,但在一些案件中,行為人也可能放任傷害結果的發生。因此,不管斗毆雙方對人身傷害持何種意志心態,都不會影響其希望并追求公共秩序遭受破壞的主觀態度,更不會影響犯罪的成立。雖然正當防衛是合法行為,但從行為人實施防衛行為的主觀故意的具體內容來看,仍具有相應的意志因素,即希望或者放任給不法侵害人造成適當的損害,以阻止不法侵害人繼續實施侵害行為。當然,如果行為人在緊急情況下,以不法侵害人為目標,針對其人身實施了直接反擊,并希望通過對其造成人身傷害來阻止實施不法行為,那么在其反擊行為沒有超出必要限度的情況下,也應成立正當防衛。
基于上述分析,聚眾斗毆與正當防衛在行為目的方面的區別主要表現在:(1)從性質上來看,前者以擾亂公共秩序為主要目的,具有不正當性;而防衛行為以保護合法權益為主要目的,具有正當性。(2)在結構上,對于聚眾斗毆而言,行為人通過毆打對方的行為達到擾亂公共秩序的目的,因此,其通常包括兩個層面,即傷害他人的目的和擾亂公共秩序的目的;對于正當防衛來說,亦如前文所言,表現為制止不法侵害和保護合法權益的目的。
(摘自:《當代刑法問題》,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4年出版,第332頁。)
2.斗毆者因欲在搏斗中占據上風而表現出較為明顯的攻擊性;防衛人的反擊行為雖然也是攻擊行為,但防衛意圖支配下的反擊程度有限
斗毆是聚眾斗毆罪的客觀行為的核心表現之一。所謂斗毆,主要是指以暴力的方式相互搏斗,但使用暴力的方式各有所別。斗毆起因,或為爭奪勢力范圍,或為哥們兒出氣進行報復,或者為爭奪女人或財物發生矛盾,等等,總之是要顯示自己一伙人的“威風”、“煞氣”,壓倒對方,而置公共秩序于不顧。在司法實踐中,聚眾斗毆的行為人通常會攜帶非法刀具實施械斗,行為人持械參與斗毆相對明確地表明了行為人在聚眾斗毆中意圖壓制對方、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目的,也成為聚眾斗毆罪的主要表現形式之一。然而,正是因為持械行為通常伴隨著嚴重的危害后果,所以經常會出現面對對方人多勢眾、持械挑釁的行為而積極實施反擊,此時,欲認定后者持械打斗行為的法律性質,就必須對斗毆行為的特征作出合理闡釋。
(1)對于斗毆而言,行為人通常不會對斗毆行為之限度有明確認識?!岸窔袨橐庠谕ㄟ^暴力行為迫使對方服從自己,退出對特定利益的爭奪,故行為人事先一般不能確定具體的暴力結果,這往往還要取決于對方的堅持程度?!倍窔袨榈娘@著特點,就是為了爭奪“勢力范圍”,或者試圖要“打服對方”而毆打傷害對方,其對于可能造成的結果并沒有明確、具體的認識。斗毆行為這一特點,可以使之與其他聚眾故意傷害、故意殺人行為相區別,在后者中,行為人往往是對于自己或者自己一方所認識的人,由于宿仇舊恨而起意傷害對方,它在事先具有明確的傷害對象和傷害故意。在這種較為具體的主觀故意支配下,行為人在聚集斗毆時,打擊的力度、打擊的目標等都是很明確的,與一般的打斗行為不同。
(2)斗毆行為具有對向性。所謂對向性,主要是相對于普通的暴力犯罪之單方性而言的。斗毆是典型的對向暴力行為,即在外觀上表現為斗毆雙方互相進逼、攻擊對方身體的對向性特征,而非一方毆打另一方的單向過程。這種對向性的存在,既表現出與普通犯罪的區別,也極易與正當防衛行為混淆。不過,在通常情況下,聚眾斗毆犯罪發生之時,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擾亂公共秩序,或者絲毫不顧忌行為給公眾生活的安寧與和諧所造成的破壞,為了滿足自己的一己私欲,而去壓制對方,因此,打斗雙方都表現出較為明顯的攻擊性,都試圖在搏斗中占據上風。而在正當防衛中,防衛人在面對不法侵害時,雖然其反擊行為在客觀上也可以被視為攻擊行為,但防衛意圖支配下的反擊程度通常是有限的。對此,可以通過對不同打斗情境下相關參與人員的行為方式等進行分析予以證明。
(摘自:《當代刑法問題》,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4年出版,第335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997年修訂)
第二十條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第二百九十二條 聚眾斗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斗毆的;
(二)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斗毆的。
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