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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合同與雇傭合同的區分、認定及歸責原則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承攬合同與雇傭合同關系廣泛存在于我們的生產生活領域。在涉及此兩種法律關系的產品加工、裝飾裝修施工、設備安裝等勞務合同的履行過程中,經常會發生提供勞務一方的工人在工作中意外受傷的情況,而這類勞務關系大多沒有簽訂書面合同,提供勞務方往往會以雙方是雇傭關系為由,要求接受勞務方承擔賠償責任,接受勞務方則又以承攬合同抗辯,那么承攬合同與雇傭合同如何區分、認定及歸責呢?
承攬合同與雇傭合同屬于完全不同的法律關系,當事人在實體權益、舉證責任等方面,存在很大的差異,但同時二者又界限模糊極易混淆,我們一般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區分:
(1)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從屬關系。承攬合同的當事人之間不存在支配與服從的關系,承攬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獨立性。雇傭合同的受雇人在一定程度上要受雇傭人的支配,在完成工作中要聽從雇傭人的安排、指揮。
(2)是否由一方指定工作場所、提供勞動工具或設備,限定工作時間。雇傭合同一般由雇主指定工作場所,提供勞動工具或設備,限定工作時間,而承攬合同則自帶勞動工具,對工作時間有自主性,只要能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完成,具體的完成方式和時間自己決定。
(3)是定期支付勞務報酬還是一次性結算勞務報酬。承攬合同的支付方式一般是合同履行完畢且驗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體現的是工作成果的價值。而雇傭關系的支付方式一般體現周期性,如日付、月付,且不存在驗收,體現的是勞務本身的價值。
(4)是繼續性提供勞務,還是一次性提供工作成果。雇傭合同是以直接提供勞務為目的,承攬合同則是以完成工作成果為目的,提供勞務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
(5)當事人一方所提供的勞動是其獨立的業務或者經營活動,還是構成合同相對方的業務或者經營活動的組成部分。雇傭合同中雇員的工作一般是雇主所從事業務的組成部分,而承攬人的工作通常不屬于雇主從事的工作內容。
承攬合同與雇傭合同最大的區別在于歸責原則?!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雇傭關系與承攬關系,采取了完全不同的歸責原則。雇傭關系適用無過錯原則,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或遭受人身損害,不論雇主是否存在過錯,都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在承擔賠償責任后,雇主可以對過錯人行使追償權;承攬關系則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一般不承擔賠償責任,只有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情況下,才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