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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準確把握新刑訴法“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適用?
新刑訴法相關條文理解與適用
【修改決定一】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條文主旨】本條增加規定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的原則。
【條文理解】
本條將認罪認罰從寬確立為《刑事訴訟法》的重要原則,是程序法層面對坦白從寬政策的制度化和深化發展。坦白從寬是黨和國家一貫堅持的重要刑事政策,是指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給予從寬處理。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從實體法角度,將坦白從寬政策法律化,但程序法尚無相關規定?!缎淌略V訟法》此次修改,在第一編第一章“任務和基本原則”中增設一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辈⒃谠V訟程序中作出相應規定,形成認罪認罰從寬的處理原則和訴訟制度,系統構建了刑事訴訟中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該原則有以下要求:
一是認罪認罰案件在程序上可以從寬處理。首先,簡化審判程序,對于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認罪認罰案件,可以適用速裁程序或者簡易程序審判;對于其他認罪認罰案件,適用普通程序簡化審理。其次,強制措施適用相對寬緩化,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情況作為是否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考慮因素,同等條件下對認罪認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優先適用非羈押強制措施。最后,附條件提前終止訴訟。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實供述涉嫌犯罪事實,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公安機關可以撤銷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也可以對涉嫌數罪中的一項或者多項不起訴。
二是認罪認罰案件在實體上可以依法從寬處罰。人民檢察院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以及認罪認罰情況,可以依法提出從寬處罰的量刑建議。人民法院作出判決時,一般應當采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但被告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違背意愿認罪認罰、否認指控犯罪事實以及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情形除外。需要注意的是,實體上從寬處理,是“可以”從寬,而非一律從寬;是“依法”從寬,即依照法律規定,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綜合考慮認罪認罰的具體情況,確定是否從寬以及從寬幅度。
三是在刑事訴訟中完善相關程序,保障認罪認罰的自愿性。首先,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進一步完善了權利告知程序,要求偵查人員在訊問時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可以從寬處理的法律規定和認罪認罰的法律后果;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也要履行相應的告知義務。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時,應當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的法律后果,審查認罪認罰的自愿性和認罪認罰具結書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其次,強化律師法律幫助?!缎淌略V訟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犯罪嫌疑人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時,應當有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在場。同時,在第三十六條值班律師指派及職責中明確,應指派值班律師為沒有辯護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幫助,確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獲得有效法律幫助、自愿認罪認罰,防止無辜者受到錯誤追究。
【司法實踐中應當注意的問題】
正確把握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適用范圍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是坦白從寬刑事政策的具體化和制度化,是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重要組成內容。寬嚴相濟是貫穿指導刑事立法司法的基本刑事政策,適用于所有刑事案件,就像自首、坦白一樣,沒有特殊的范圍限制。因此,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原則上沒有限定適用的罪名和刑罰,但同時也要注意防止“一刀切”、一律從寬。要堅持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對犯罪性質惡劣、犯罪手段殘忍、社會危害嚴重、群眾反映強烈的案件,特別是認罪認罰價值不大的,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應當特別慎重。
適用問答
一、如何準確把握“認罪”“認罰”?
關于“認罪”的把握。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睋?,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的“認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關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應當依照《刑法》關于自首、坦白的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若干問題的意見》等規定予以把握?!罢J罪”實質上就是“認事”,即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這里的犯罪事實應指主要犯罪事實。
因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指控的個別細節有異議或者對行為性質的辯解不影響“認罪”的認定?!罢J罪”的表現形式可以是自首、坦白,也可以是當庭認罪等其他表現形式。不同的認罪形式表明了犯罪人對待犯罪的不同態度,反映了犯罪人不同的主觀惡性程度,在刑法上也會得到不同的評價。同樣,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的“認罪”也會因認罪的階段、程度、價值的不同而在從寬與否,從寬幅度上得到不同的評價。
關于“認罰”的把握。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上述規定,“認罰”是指愿意接受處罰。這里的“愿意接受處罰”包括接受刑罰處罰、主動退贓退賠、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同被害人和解、預交罰金等,“認罰”在不同的訴訟階段會有不同的體現。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自愿認罰的,應當記錄在案并在起訴意見書中寫明有關情況。審查起訴階段“認罰”則表現為“同意量刑建議”和程序適用,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巴饬啃探ㄗh”是“認罰”的實質要件,“簽署具結書”是“認罰”的形式要件。所謂“同意量刑建議”,是指被告人對檢察機關建議的刑罰種類、幅度及刑罰執行方式沒有異議。這里的“刑罰”,原則上包括主刑和附加刑。
實踐中需要注意的是,對涉及緩刑適用的案件,檢察機關提出量刑建議時應明確刑罰執行方式,避免出現檢察機關事先不提意見、待法院宣告緩刑后又抗訴,或者被告人自以為是緩刑,在被判處實刑后提起上訴的情況。此外,退贓退賠是否到位、財產刑執行有無保障,也是判斷被告人認罰態度的重要考慮,切實避免對被告人從寬后財產刑無法執行到位的被動局面。同時,需要明確的是,被告人對適用何種審判程序有選擇權,被告人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處罰,同意量刑建議但不同意適用速裁程序、簡易程序的,不影響“認罰”的認定。只是在“從寬”幅度上,不享受選擇適用速裁程序的額外量刑減讓。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的“認罰”是新創設的概念,因此,對“認罰”的認定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表示愿意接受處罰,充分理解認罪認罰的性質和后果;
二是確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在獲得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有效法律幫助的情況下認罪認罰;
三是確保審查起訴階段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值班律師就涉嫌的犯罪事實、罪名、適用的法律規定以及從寬處罰的建議有發表意見權,對程序的適用有選擇權;
四是犯罪嫌疑人同意量刑建議和程序適用,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時,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應當在場。“認罰”不僅體現了犯罪人認罪、悔罪的態度,而且通過一系列“認罰”的行為,彌補犯罪行為給被害人、國家和社會帶來的危害。因此,將“認罰”作為從寬考量的因素,有助于鼓勵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也有助于對犯罪人的改造。對于只“認罪”不“認罰”,或者表面上“認罰”,背地里卻串供、毀滅證據或者隱匿、轉移財產,不賠償被害人損失的,則不能適用認罪認罰從寬模式處理。
二、如何準確把握“從寬”?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的“從寬”,應當從實體和程序兩個維度準確把握:
(一)從實體上準確把握“從寬”的以下要求
一是依法從寬,而不是法外從寬。對認罪認罰的被告人,要分別適用自首、坦白、當庭自愿認罪、真誠悔罪認罰、取得諒解和解、主動退贓退賠、積極賠償損失、預交罰金等法定、酌定從寬情節,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等相關規定,依法決定是否從寬、從寬多少,特別是減輕、免除處罰,必須于法有據。對不具備法定減輕處罰情節的案件,應當在法定幅度以內從輕處罰,對其中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條免予刑事處罰。案件沒有法定減輕處罰情節,但又確實需要在法定刑以下量刑的,應當依法層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法定刑以下報核作為一種特殊的量刑制度,還要從嚴掌握。
二是可以從寬,而非一律從寬。認罪認罰從寬,如同自首從寬一樣,都是“可以”從寬,要依據事實和法律綜合考量。當然,“可以”從寬,不是可有可無,應當理解為一般應當從寬,即沒有特殊理由的,都應當體現法律規定和政策精神,從寬處罰。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已將認罪認罰從寬作為一項重要原則規定下來。與此同時,依照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的規定,一般情況下,檢察機關提出的經被告人同意的量刑建議,即會成為最終的量刑,這種前后呼應的設計,最大限度地消弭了“可以”從寬的不確定狀態,有助于鼓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從根本上改變實踐中形成的“坦白從寬,牢底坐穿??咕軓膰?,回家過年”的尷尬局面。當然,對那些犯罪性質惡劣、犯罪手段殘忍、社會危害嚴重、群眾反映強烈的犯罪分子,其認罪坦白不足以從輕處罰的,必須依法嚴懲。
三是區分情形,適度從寬。要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綜合考慮認罪認罰的具體情況,依法確定是否從寬以及從寬幅度。需要強調,以往的法律制度和司法實踐對“認罪”關注較多,對“認罰”關注相對較少。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已將認罪認罰從寬作為刑事訴訟法的原則予以規定,這就意味著“認罰”已經是從寬處罰的法定情節,在量刑上應予考量。此外,被告人選擇或者同意適用速裁程序的,因放棄了審判程序中的質證權,有利于節約司法資源、提高訴訟效率,在量刑時適當從寬處理是合理的。從試點情況看,對同意適用速裁程序的,給予量刑上的減讓,對于鼓勵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合理配置司法資源,最大限度地實現公正與效率的統一具有重要的意義。
(二)從程序上準確把握“從寬”的以下要求
一是強制措施的適用上要體現從寬。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第二款明確規定,應將認罪認罰作為判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社會危險性的重要考慮因素。速裁程序和認罪認罰從寬試點期間,對于認罪認罰的輕罪案件主張盡可能地適用非羈押措施,以體現程序上的“從寬”,避免“關多久判多久”甚至出現“刑期倒掛”。
二是辦案期限上體現從寬。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總結試點經驗,固定試點成果,對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案件的審查起訴期限以及審理期限作出規定。其中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期限為10日,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15日。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案件的審限為10日,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15日。從上述規定看,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辦案期限明顯縮短,這為“輕罪”案件劃出一條快車道,不僅有利于解決“羈押多久判多久”造成訴訟資源空轉的突出問題,又為實體從寬擴大非監禁刑的適用奠定了基礎,意義重大。
三是程序選擇權和程序權利保障上體現從寬。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總結實踐經驗,固定試點成果,構建了由速裁程序、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組成的有序銜接的第一審審判體系。認罪認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程序選擇權,即有權在上述程序中作出選擇。其中,對于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被告人,可選擇適用速裁程序,通過“快車道”解決案件。審查起訴階段,認罪認罰的犯罪嫌疑人有權參與量刑建議的提出,而且有權獲得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的有效幫助??梢哉f,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在程序設計上充分尊重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主體地位,保障了其有效實質參與訴訟的權利,以往被動受審參與度有限的局面有所改善。
最后需要強調的是,程序“從寬”的突出意義在于對案件進行合理分流,構建速裁程序、簡易程序、普通程序有序銜接的訴訟體系,實現“簡案簡審,繁案精審”,從而為實現“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提供保障。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是司法資源合理配置的需要,是刑事訴訟程序的優化,不能簡單認為是“從簡”“從快”。程序是否“從簡”“從快”,不完全取決于認罪認罰,還取決于案件本身的復雜程度。尤為重要的是,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的自愿性應給予充分保障,也就是人們常說的“簡程序不減權利”。
本文來源:《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理解與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