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lect id="y33zv"><em id="y33zv"><address id="y33zv"></address></em></delect>

        <optgroup id="y33zv"></optgroup>

        <sub id="y33zv"></sub><acronym id="y33zv"><em id="y33zv"></em></acronym><acronym id="y33zv"></acronym>
      1. 聯系方式

        地址:河源市越王大道匯景國際商貿中心16層
        郵箱:zhiyoulawyer@163.com
        電話:0762-3388086
        傳真:0762-3833086
        律師在線

        律師學院

        您的位置:首頁 > 律師學院 > 查看詳細

        2019年度廣東法院行政訴訟十大典型案例

        發布時間:2020/9/2 9:14:29  閱讀: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訴深圳證券交易所證券監管處理決定糾紛案

        【案例要旨

        證券交易所與上市公司之間既存在民事法律關系,也存在行政法律關系。證券交易所作出的終止上市決定,是行使監管職能的行政行為,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暫停上市公司偶發的、與正常經營業務無直接關系的收入屬于非經常性損益,扣除該非經常性損益后年度凈利潤為負值的,不滿足恢復上市條件。

        案情及裁判

        原告: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證券交易所。

        1993年9月8日,深圳市證券管理辦公室同意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都公司”)發行股票。同年12月20日,深圳證券交易所同意新都公司在深圳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因2013、2014年度連續兩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深圳證券交易所決定新都公司股票自2015年5月21日暫停上市。2016年5月3日,新都公司向深圳證券交易所提出恢復上市的申請。深圳證券交易所于2016年5月9日、2016年7月4日、2017年4月26日先后要求新都公司提交恢復上市補充材料。2017年4月25日,天健會計師事務所作出《說明》,認定新都公司調整后2015年度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的歸屬于公司普通股股東的凈利潤為負值。2017年4月28日,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向深圳證券交易所申請撤回由其出具的關于新都公司恢復上市申請相關的文件。2017年5月15日,經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委員會審議,新都公司股票恢復上市申請未獲審核同意。次日,深圳證券交易所對新都公司股票作出深證上〔2017〕311號《關于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終止上市的決定》(以下簡稱“《終止上市決定》”)。新都公司不服訴至法院,請求:撤銷《終止上市決定》。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深圳證券交易所與上市公司之間既存在民事法律關系,也存在行政法律關系。深圳證券交易所有對上市公司上市行為進行相應管理的職權,其作出的《終止上市決定》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該《終止上市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據此判決:駁回新都公司的訴訟請求。新都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08年修訂的《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釋性公告第1號——非經常性損益(2008修訂)》明確規定,非經常性損益是指與公司正常經營業務無直接關系,以及雖與正常經營業務相關,但由于其性質特殊和偶發性,影響報表使用人對公司經營業績和盈利能力做出正常判斷的各項交易和事項產生的損益。本案中,天健會計師事務所作出《說明》認定新都公司調整后2015年度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的歸屬于公司普通股股東的凈利潤為負值,深圳證券交易所以此為基礎作出判斷,將新都公司2015年度高爾夫物業租金收入認定為偶發性的、與經營活動無關的非經常性損益,從而認定新都公司2015年度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的凈利潤為負值,事實和法律依據充分。新都公司2015年度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的凈利潤為負值,且缺少保薦人出具的恢復上市保薦材料,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委員會對公司股票恢復上市的申請進行審議,不同意公司股票恢復上市,之后深圳證券交易所作出《終止上市決定》,符合證券法律法規及證券交易規則的相關規定。據此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點評】

        本案系國內上市公司訴強制退市第一案。本案中,法院判決一方面肯定退市決定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依法維護當事人行政訴權,另一方面支持證券交易所依法履行監管職責,從嚴監管突擊粉飾業績的“保殼”行為,有利于促進優勝劣汰,提高上市公司整體質量,對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具有一定意義。

         

        陳某嬌訴廣州市從化區農業農村局行政協議糾紛案

        案例要旨

        對于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也沒有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行政協議,行政機關和行政相對人均應秉持誠實信用原則按照協議約定履行義務。

        案情及裁判

        原告:陳某嬌。

        被告:廣州市從化區農業農村局。

        2016年,廣州市從化區國營九里步果場地塊(以下簡稱“九里步果場”)被納入城市更新改造計劃項目。2017年5月16日,廣州市從化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從化區政府”)辦公室發布《國營九里步果場清場工作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涉案果場清場方案”),規定九里步果場租住戶符合安置條件的人員為2017年1月18日前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名下無房屋,現仍租住在九里步果場內的原在職、退休干部職工及遺屬。陳某嬌系九里步果場職工,其家庭常住人口4人。2017年3月14日,原廣州市從化區農業局(以下簡稱“原從化區農業局”)經向不動產登記機構查詢,核實陳某嬌名下有一套建筑面積為20.22平方米的商住房,并于同年3月27日對包括陳某嬌在內的九里步果場租住戶本人情況及名下房屋情況進行公示。2017年10月31日,原從化區農業局(甲方)與陳某嬌(乙方)簽訂涉案安置協議,協議約定:根據涉案果場清場方案的規定,乙方選擇由從化區政府統一提供安置房繼續租住,甲方按照每戶2000元/月的標準向乙方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自乙方搬離九里步果場之日至接到甲方安置房入住通知之日止等。原從化區農業局亦出具《承諾書》,承諾該局與陳某嬌簽訂的涉案安置協議若日后遇政策變更,陳某嬌仍與其他正式職工租住戶享有同等政策待遇。協議簽訂后,原從化區農業局按月向陳某嬌發放臨時安置補助費至2018年5月。自2018年6月起,原從化區農業局停止向陳某嬌發放臨時安置補助費。陳某嬌不服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原從化區農業局按照協議約定繼續落實安置待遇。廣州鐵路運輸法院一審判決:駁回陳某嬌的訴訟請求。陳某嬌不服,提起上訴。

        廣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二審認為,雖然陳某嬌簽訂協議時不符合涉案果場清場方案規定的被安置戶名下無房產的安置條件,但陳某嬌名下房產建筑面積僅為20.22平方米,其家庭常住人口有4人,從常理上并不能滿足陳某嬌家庭的基本居住條件。原從化區農業局在明知陳某嬌名下有房產的情況下,仍然與陳某嬌簽訂協議,是根據陳某嬌的實際情況對安置條件作出了適當調整。原從化區農業局通過調整安置條件與陳某嬌達成協議,不僅有利于及時實現行政管理目標,也沒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更沒有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應為有效約定。因此,涉案安置協議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陳某嬌的安置資格并非通過隱瞞真實情況、欺詐手段獲得,雙方應當秉持誠實信用原則按照協議約定履行義務。原從化區農業局向陳某嬌發放數月臨時安置補助費后,在并未出現國家法律、政策發生重大調整或者其他正當事由的情況下,以陳某嬌隱瞞真實情況,不符合安置條件為由,單方停止發放臨時安置補助費,不僅違反協議約定和行政承諾,損害陳某嬌的信賴利益,也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損害政府的公信力,不應支持。據此判決:一、撤銷一審行政判決;二、廣州市從化區農業農村局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以2018年6月為起始月,按照2000元/月的標準向陳某嬌補發臨時安置補助費,并繼續按照涉案安置協議的約定履行臨時安置補助費的支付義務。

        法官點評

        誠實信用是法治社會的一項基本法律原則。各級行政機關作為法治政府建設的責任主體,在運用行政協議實現行政管理目標的過程中,應當秉持誠實信用原則履行行政協議,成為踐信守諾的典范。本案屬于行政機關單方違約的典型案例,法院通過對行政協議進行合法性審查,運用誠實信用原則判決行政機關應當繼續履行協議,依法監督和糾正行政機關的違約行為,有利于促進行政機關誠信履約,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深圳宇輝塑膠制品有限公司訴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工商登記糾紛案

        案例要旨

        對中外合作經營企業變更為外商獨資企業的公司類型變更登記事項,工商登記部門應當規范受理程序、明確申請條件并順應外商投資企業備案管理改革,在中外合作經營各方沒有爭議、不違反法律強制性和禁止性規定的情況下,受理變更登記申請并予以辦理。

        案情及裁判

        原告:深圳宇輝塑膠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深圳市葵涌土洋股份合作公司(以下簡稱“深圳土洋公司”)與香港宇輝實業公司(以下簡稱“香港宇輝公司”)設立性質為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深圳宇輝塑膠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宇輝塑膠公司”)。2009年,深圳土洋公司與香港宇輝公司簽訂協議書,約定廢止合作經營合同,深圳土洋公司不再參與經營,香港宇輝公司為唯一股東,公司類型變更為港商投資的外資企業。2014年,宇輝塑膠公司根據協議進行了股權變更登記,股權登記為香港宇輝公司占100% 、深圳土洋公司占0%。2017年8月,宇輝塑膠公司向深圳市大鵬新區經濟服務局申請變更為外商獨資企業,取得變更備案后,當月通過網上預約向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深圳市場監管局”)申請變更登記為外商獨資企業,提交了企業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協議書、董事會決議等材料。深圳市場監管局作出網絡回復,內容為“……決定不予受理,原因如下:經審查,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予登記”。宇輝塑膠公司不服訴至法院,請求:確認深圳市場監管局不予變更決定違法,判令依法予以變更。廣東省深圳市鹽田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一、確認深圳市場監管局未在法定期限內就宇輝塑膠公司的變更登記申請作出不予受理決定行為違法;二、駁回宇輝塑膠公司的訴訟請求。宇輝塑膠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深圳市場監管局作出的不予受理決定沒有載明適用的法律法規依據,應認定為行政行為缺乏法律依據。深圳市場監管局未在法定期限作出處理、未履行告知補正程序、同時作出不予受理和不予登記處理,均構成程序違法,且未履行告知補正程序直接影響是否受理和是否登記的處理結果,不應作為輕微程序違法處理,應撤銷不予受理決定。宇輝塑膠公司申請的登記事項為中外合作經營企業變更為外商獨資企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三條規定,變更公司類型應按照設立條件申請,深圳市場監管局并未提交依法制定并公布的登記申請材料目錄以證明宇輝塑膠公司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行政行為缺乏證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九條規定,公司類型屬于獨立的公司登記事項。宇輝塑膠公司申請公司類型變更,在董事會決議、約定廢止合作經營合同的協議書簽訂后至申請登記期間,沒有當事人對協議合法有效性提出仲裁、訴訟,并已在2014年通過核準登記深圳土洋公司股份為0%,本次登記申請沒有股權轉讓內容,因此深圳市場監管局答辯提出的不符合股權轉讓變更登記條件和期限的理由錯誤。宇輝塑膠公司在取得外商投資企業變更備案之后30日內申請公司類型變更登記,并無違反禁止性規定或者強制性規定的情形,深圳市場監管局不予登記的意見沒有法律依據。據此判決:一、撤銷一審行政判決;二、撤銷深圳市場監管局對宇輝塑膠公司變更為外商獨資企業的申請作出的不予受理決定;三、深圳市場監管局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對宇輝塑膠公司變更為外商獨資企業的申請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法官點評

        本案反映了登記機關未能及時順應外商投資企業的管理制度改革,導致管理與登記之間出現銜接不暢的問題。公司在取得外商獨資企業變更備案后,深圳市場監管局認為外商獨資企業變更備案不能作為商事登記的依據,卻又不能提供其已制定并公布相關登記申請材料目錄,導致相關登記難題持續存在,影響公司正常經營。本案中,法院判決依據全面審查原則,明確了深圳市場監管局在中外合作經營各方沒有爭議、不違反法律強制性和禁止性規定的情況下,應受理公司類型變更登記申請并予以辦理,使得涉案變更登記難題得以解決,有力維護大灣區服務型、法治化的營商環境。

         

        何某勝等6人訴佛山市生態環境局禪城分局行政許可及行政復議糾紛案

        案例要旨

        生態主管部門在進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審批時,如擬采用的污染防治措施需要永久性利用他人物權的,除了要審查環保措施的技術可行性外,還應考慮施工可行性。如不具備施工可行性,則表明該污染防治措施無法確保污染物排放達標,主管部門應不予批準。

        案情及裁判

        原告:何某勝等6人。

        被告:佛山市生態環境局禪城分局、佛山市生態環境局。

        第三人:廣東佛盈匯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7月4日,廣東佛盈匯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匯建公司”)向佛山市生態環境局禪城分局(以下簡稱“禪城生態環境分局”)提交《申請審批的函》、《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以下簡稱“《報告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技術評估意見》等資料,申請對《報告表》予以審批。禪城生態環境分局經公示、聽證后,于2018年8月17日作出《佛山市禪城區環境保護局關于霧崗路(季華路)跨線橋工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批復》(以下簡稱“《批復》”)予以批準。何某勝等6人居住的房屋與擬建設的跨線橋相鄰,建設單位擬在與跨線橋相鄰的住房窗戶上加裝隔音窗以使噪聲達到環保標準。何金勝等6人對《批復》不服向佛山市生態環境局申請行政復議。該局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維持禪城生態環境分局作出的《批復》。何某勝等6人不服訴至法院,請求:撤銷《批復》和《行政復議決定書》。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撤銷禪城生態環境分局作出的《批復》及佛山市生態環境局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書》。禪城生態環境分局不服,提起上訴。

        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2017年修訂) 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作出不予批準的決定:……(三)建設項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無法確保污染物排放達到國家和地方排放標準,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預防和控制生態破壞;……”《報告表》認為通過在居民樓窗戶上加裝隔音窗可使室內噪聲達標,但該《報告表》未明確不同噪聲敏感點需要加裝隔音窗的等級,無法說服環境敏感點的居民相信環保措施在技術上可行,且利害關系人在聽證會上明確表示不同意在其住宅上加裝隔音窗。因隔音窗屬于環保設備,必須依附于現有房屋之上才能發揮降噪功能,而何某勝等6人作為噪音敏感點的房屋所有權人,有權同意或拒絕建設單位在其房屋上加裝隔音窗,如其拒絕加裝環保設備,將必然導致《報告表》設計的噪聲污染防治措施無法確保噪聲排放達到國家排放標準,故生態主管部門依法不應對《報告表》予以批準。禪城生態環境分局作出涉案《批復》以及佛山市生態環境局復議予以維持,均適用法律錯誤,應一并予以撤銷。禪城生態環境分局上訴稱不同意安裝隔音窗的意見僅是少數人意見,屬于個人權利的濫用和對社會公共利益的損害。但該局并未提交多數居民同意加裝隔音窗的證據,且加裝隔音窗確實會影響房屋的通風采光、影響居住的舒適性和便利性。涉案跨線橋工程尚處于籌備階段,在沿線部分居民反對現有方案時,建設單位應進一步調整、優化建設方案,爭取附近單位與居民的理解與支持。據此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點評

        新建高架橋緩解交通擁堵屬于便民、利民工程,但該工程的污染物排放是否達標屬于生態主管部門在審批相關環評文件時應考慮的法定條件。本案建設單位擬采取的作為污染防治措施的隔音窗的施工和使用必須永久性借助于周邊居民房屋,如物權人反對,則隔音窗無法實際安裝。法院要求生態主管部門在進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審批時,除要審查污染防治措施的技術可行性外,還應考慮施工可行性,有利于促使施工單位優化建設方案,實現公共利益與個人合法權益的平衡,促進人與社會的和諧發展。

         

        東莞市悅美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訴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糾紛

        案例要旨

        食品標簽應清晰、醒目、直觀,商家以商品二維碼取代食品標簽標示的相關內容,不利于消費者行使知情權和選擇權,屬于經營標簽不符合規定的產品的行為。

        案情及裁判】

        原告:東莞市悅美網絡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原東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劉某等人向原東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原東莞食藥監局”)投訴東莞市悅美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悅美公司”)在其天貓商城網店所銷售的產品“蔡瀾豬油”涉嫌標簽不符合規定的問題。原東莞食藥監局受理后,經調查發現悅美公司銷售的“蔡瀾豬油”外包裝標簽僅顯示生產日期、保質期、凈含量、成分等信息,通過掃描該產品外包裝二維碼及在該公司天貓商城的網店的“蔡瀾豬油”頁面下方的商品詳情中才可以查詢到生產許可證編號、生產者的名稱、地址及聯系方式等信息。該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悅美公司經營的“蔡瀾豬油”產品標簽信息缺少生產許可證編號、生產者的信息、地址、聯系方式、儲存條件、產品標準代號等信息,屬于經營標簽不符合規定的產品的行為,決定沒收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經營產品貨值金額5倍的罰款,兩項共計13萬余元。悅美公司不服訴至法院,請求:撤銷《行政處罰決定書》。廣東省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以及《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對涉案類別預包裝食品標簽的內容、形式分別作出了明確規定、具體要求。涉案產品屬于直接向消費者提供的食品類別,外包裝上并未注明生產許可證編號、生產者的信息、地址、聯系方式、儲存條件、產品標準代號等信息。悅美公司提出食品包裝上的二維碼內包含上述信息,但二維碼并未直觀醒目反映食品的真實屬性及標簽信息。作為消費者并非都能夠使用智能手段獲取該信息,二維碼并不能取代食品標簽標示的相關內容。故原東莞食藥監局認定悅美公司存在經營標簽不符合規定的產品的行為合法有據。法院判決:駁回悅美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悅美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認為,悅美公司的確存在經營標簽不符合規定的產品的行為,原東莞食藥監局作出處罰決定于法有據,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點評

        隨著智能手機的普及,二維碼的確為消費者獲得商品信息、支付信息等提供了便利,但“掃一掃”這種獲取信息的方式,還只能作為一種補充手段,否則會變相限制消費者只能采取“掃一掃”方式行使其知情權。本案中,商家將二維碼替代食品標簽標示,使得產品標簽標示缺乏直觀性。本案判決支持了行政機關的認定,要求商家應直觀醒目地在食品外包裝上標示食品標簽信息,有利于更充分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

         

        葉某鵬訴惠州市城鄉管理和綜合執法局不履行法定職責糾紛案

        案例要旨

        履行法定職責應當及時、完整、準確。行政機關以采取協調等其他措施替代啟動法定程序,構成不履行法定職責。

        案情及裁判

        原告:葉某鵬。

        被告:惠州市城鄉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第三人:譚某華。

        葉某鵬于2017年6月28日開始不斷向惠州市城鄉管理和綜合執法局(以下簡稱“惠州市城管局”)投訴其樓上1302房業主譚某華擅自改變房屋規劃等問題?;葜菔谐枪芫侄啻维F場查勘后發現:1302房主臥衛生間南面的間隔墻向主人房平移了90cm,衛生間與客臥分隔墻體拆除并向衛生間內移了50cm,在施工圖主人房衛生間隔斷的位置處安裝約6mm厚的玻璃隔斷。隨后,惠州市城管局多次組織物業、葉某鵬、譚某華等進行調解。譚某華對1302房主臥衛生間的改建作了一定調整,但并未“恢復原狀”。葉某鵬認為惠州市城管局構成行政不作為遂訴至法院,請求:確認惠州市城管局不履行法定職責違法;判決惠州市城管局按《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履行法定職責,責令1302房業主限期拆除違法擴建的衛生間,拆除兩堵移位另砌的磚墻,恢復主臥衛生間原狀。廣東省惠州市惠城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確認惠州市城管局對葉某鵬涉案投訴未立案處理違法,責令該局在六十日內予以立案并作出具體的行政處理、處罰決定。譚某華不服,提起上訴。

        廣東省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根據《惠州市城市管理執法規定》第三、八條規定,葉某鵬向惠州市城管局投訴譚某華拆除、變更主臥衛生間墻體及面積等擅自變動房屋建筑結構的事項,屬于惠州市城管局的職責范圍?;葜菔谐枪芫蛛m然進行了多次調解但在調解未果的情況下沒有立案調查,也未作出最終處理,構成不履行法定職責。據此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點評

        業主未經批準擅自改變戶型、移動墻體等,容易影響建筑安全,引發鄰里矛盾。行政執法機構應履行法定職責,及時妥善查處此類違法行為,構建和諧宜居環境。本案中,惠州市城管局雖進行了相關調查、協調工作,但在調解未果的情況下,沒有立案調查也未作出最終處理,仍屬于不履行法定職責。本案判決在引導行政機關正確履行其法定職責、實際解決糾紛方面具有典型意義。

         

        茂名永誠環保資源開發有限公司訴茂名市生態環境局、茂名市人民政府行政處罰及行政復議糾紛案

        案例要旨

        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時,應當注重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對于違法行為輕微并已得到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一般不應予以處罰。

        案情及裁判

        原告:茂名永誠環保資源開發有限公司。

        被告:茂名市生態環境局(原茂名市環境保護局)、茂名市人民政府。

        茂名永誠環保資源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誠公司”)一直填寫自制的紙質轉移聯單,并按相關規定通過廣東省固體廢物管理信息平臺申報登記飛灰產生、處理、轉移和處置等情況,在轉移危險廢物過程中尚未出現造成影響或危害環境的情況。2018年5月23日,原茂名市環境保護局對永誠公司進行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在轉移飛灰過程中,不按照國家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該局經立案調查后于2018年6月5日作出《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責令永誠公司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按照國家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并在五日內書面報告有關整改情況。隨后永誠公司立即進行了整改,并于同月7日上報整改措施報告。之后,永誠公司也完成了電子轉移聯單的填報。原茂名市環境保護局于2018年8月28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以永誠公司不按照國家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的違法行為,決定對其罰款15萬元。永誠公司不服,向茂名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茂名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決定予以維持。永誠公司訴至法院,請求:撤銷上述行政處罰決定及行政復議決定。廣東省茂名市茂南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原茂名市環境保護局認定永誠公司存在未按國家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的基本事實屬實。永誠公司在收到《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后能夠積極整改,完成電子轉移聯單的填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永誠公司的違法情節輕微,在收到整改通知后立即進行整改,認錯態度良好,糾錯行為積極,社會效果明顯,且永誠公司未按國家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的行為也未造成危害后果。原茂名市環境保護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及茂名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復議決定均屬不當,法院據此判決予以撤銷。一審判決后,各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

        法官點評

        行政執法應當文明執法,對于違法行為要堅持教育與懲罰相結合,不能機械執法,不加區分一罰了之。即便對于法律明確規定應當予以處罰的,也要符合比例原則,做到過罰相當。本案判決有助于規范行政機關此類執法活動,有利于促使違法行為人主動及時糾正其違法行為,真正實現行政管理的目的。

         

        許某枝等5人訴郁南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糾紛案

        案例要旨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在工傷認定程序中具有確認職工與用人單位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的職權。對勞動關系進行勞動仲裁、訴訟,不是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工傷認定的前置程序。

        案情及裁判

        原告:許某枝等5人。

        被告:郁南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第三人:郁南縣永光電池材料實業有限公司。

        梁某明于2019年4月11日12時07分在駕駛手扶式拖拉機載電池材料時碰撞護欄受傷,后送醫院搶救,于2019年4月23日17時55分經建城鎮衛生院證實死亡。2019年5月23日,郁南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梁某明對事故的發生負全部責任。2019年4月28日,許某枝以梁某明配偶身份向郁南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郁南縣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該局受理申請后,向郁南縣永光電池材料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光公司”)發出《工傷認定舉證通知書》,要求永光公司在規定的期限內履行梁某明是否與其存在勞動關系及工傷認定舉證責任。永光公司在舉證期限內向郁南縣人社局提交了關于梁某明不構成工傷的情況說明及相關證據材料。郁南縣人社局經調查后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時限中止通知書》(以下簡稱“《中止通知書》”)認為,工傷認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梁某明與用人單位是否存在勞動關系作出判決為依據,決定中止作出該宗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許某枝等5人不服,訴至法院,請求:撤銷《中止通知書》,恢復工傷認定程序;認定梁某明為工傷(亡)。

        廣東省云浮市云城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工傷認定辦法》第九、十一條以及《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在工傷認定程序中,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有調查取證的權利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條和《工傷保險條例》第五條、第十八條的規定,郁南縣人社局作為勞動行政部門,在工傷認定程序中具有認定受傷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的職權。在許某枝等5人沒有向法院提起訴訟或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確認勞動關系的情況下,郁南縣人社局以應先行通過勞動仲裁、民事訴訟途徑確認勞動關系為由決定中止作出該宗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適用法律、法規錯誤,應予以撤銷。據此判決:撤銷郁南縣人社局作出的《中止通知書》,責令其在法定期限內重新作出行政行為。一審判決后,各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

        法官點評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規定了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事故傷害的調查權,調查范圍不僅包括是否存在事故傷害,還應包括受傷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本案中,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要求工傷職工先行通過勞動仲裁、民事訴訟途徑確認勞動關系,實則是將確認勞動關系的仲裁、訴訟作為工傷認定的前置程序,大大增加當事人訴累。本案判決要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在工傷認定程序中一并解決勞動關系認定問題,有利于實質解決問題,及時化解糾紛。

         

        張某湘等4人訴翁源縣國土資源局土地行政登記糾紛案

        案例要旨

        依照《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六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確定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是法定登記主體。不動產登記機構與不動產經辦機構應各司其責,既不能超越職權進行登記,也不能相互推諉,不履行法定登記職責。

        案情及裁判

        原告:張某湘等4人。

        被告:翁源縣國土資源局、翁源縣人民政府。

        2016年6月20日,翁源縣人民政府發布《翁源縣人民政府實施不動產統一登記通告》第一條載明:“翁源縣國土資源局為我縣不動產統一登記機構,其設立的翁源縣不動產登記中心具體負責辦理不動產登記發證有關業務工作?!?017年6月23日,張某湘等4人向翁源縣國土資源局遞交《國有土地使用證更正申請書》,請求對1989年7月22日錯誤頒發給張某光的《國有土地使用證》更正登記。翁源縣國土資源局收到申請后于2018年1月3日作出《關于申請更正國有土地使用證的答復》(以下簡稱“《答復》”),告知張某湘等4人應向翁源縣不動產登記中心提出申請。張某湘等4人不服,向翁源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翁源縣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決定維持上述《答復》。張某湘等4人遂訴至法院,請求:撤銷上述《答復》及《行政復議決定書》;責令翁源縣國土資源局作出更正決定。廣東省韶關市武江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撤銷翁源縣國土資源局作出的《答復》及翁源縣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書》,限翁源縣國土資源局重新作出處理。翁源縣國土資源局不服,提起上訴。

        廣東省韶關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根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六條規定,認定是否屬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不動產登記機構,取決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法律文書上指定哪一個部門作為不動產登記機構。翁源縣人民政府于2016年6月20日發布的《翁源縣人民政府實施不動產統一登記通告》第一條明確規定翁源縣國土資源局是翁源縣人民政府確定的不動產登記機構。而翁源縣不動產登記中心僅是不動產登記業務的辦事機構,翁源縣國土資源局將經辦機構視為翁源縣人民政府確定的法定登記機構,告知張某湘等4人應向翁源縣不動產登記中心提出申請,混淆了“法定職責”與“辦理事務性工作”的關系,適用法律法規錯誤。據此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點評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規定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一個部門為本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機構。因此,只有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才是本行政區域合法的不動產登記機構,其他辦事機構不得以自已的名義進行不動產登記。不動產登記機構將該項職權“授權”給其他辦事機構行使的,應視為行政委托,相關法律責任由不動產登記機構承擔。本案判決糾正了翁源縣國土資源局將其職責推諉至具體辦事機構的錯誤做法,維護群眾的合法權益,較好發揮了行政訴訟監督功能價值。

         

        某小區業主委員會訴珠海市香洲區香灣街道辦事處物業管理糾紛案

        案例要旨

        業主委員會的成立、解散、改選,屬于業主自治行為。行政機關予以協助、指導的行為,一般不會為相對人設定權利義務,不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

        案情及裁判

        原告:珠海市香洲區某小區第一屆業主委員會。

        被告:珠海市香洲區香灣街道辦事處。

        2018年8月,珠海市香洲區某小區超過10%投票權的業主要求召開臨時業主大會表決解散第一屆業主委員會。次月,珠海市香洲區香灣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香灣街道辦”)在該小區業主的聯名申請下,通知第一屆業主委員會應在同年9月17日前確定召開業主大會的日期,就是否解散該業主委員會進行表決,逾期不組織召開的,則由香灣街道辦組織召開。因該業主委員會未按通知處理,香灣街道辦遂召開業主大會表決,經公告表決結果后,于同年12月27日向該業主委員會和全體業主發出《關于某小區臨時業主大會決定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告知:某小區于2018年10月16日至30日召開臨時業主大會會議,表決事項為是否同意解散小區第一屆業主委員會;經統計,同意解散第一屆業主委員會的票數為687票,占總投票權數97.17%,對應物業面積105159.69平方米,占總面積的96.86%。表決結果已于2018年11月1日在小區張貼公示,公示期于2018年11月30日屆滿;根據臨時業主大會會議表決結果,第一屆業主委員會解散,不再履行職責。該業主委員會不服訴至法院,請求:撤銷《公告》。廣東省珠海市金灣區人民法院一審裁定:駁回某小區第一屆業主委員會的起訴。

        廣東省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香灣街道辦的職責是指導和監督業主大會的召開與表決。被訴《公告》系香灣街道辦告知小區業主自治結果之行為,對某小區第一屆業主委員會的權利義務未產生實際影響。據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法官點評

        鎮級人民政府、街道辦對轄區內物業管理活動具有協助指導、監督職責,是為了促進物業管理活動的正常運行,保護小區業主的相關合法權利。鎮政府、街道辦的協助指導行為并未改變業主自治的性質,不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小區業主委員會的成立、解散、改選,均屬于全體業主行使自治權的范疇。原業主委員會只要經業主大會投票通過予以解散,其便無權再代表全體業主履行職責。

        国产第19页精品|中文字幕中韩精品无码|亚洲色大成网\站久久久|无码一区二区三区免费视频翁|国产欧美日产综合网中文
            <delect id="y33zv"><em id="y33zv"><address id="y33zv"></address></em></delect>

            <optgroup id="y33zv"></optgroup>

            <sub id="y33zv"></sub><acronym id="y33zv"><em id="y33zv"></em></acronym><acronym id="y33zv"></acrony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