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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開對“凈身出戶”誤解
一、一方出軌,另一方是否當然會“凈身出戶”?
律師說法:不會“凈身出戶”。法律術語,沒有“凈身出戶”的概念,“凈身出戶”系民眾說法,一般指夫妻一方有過錯情形(如出軌),另一方解除婚姻關系時,過錯方不能分到任何財產帶走。依據法律規定,出軌的情形并不會直接或當然導致減少財產分割份額,如配偶與第三人同居,可取證后要求損害賠償。
法律依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 重婚的;
(二)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 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 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二、為防止出軌,夫妻雙方簽訂忠誠協議,約定出軌一方要“凈身出戶”,忠誠協議是否有效?
律師說法:不一定有效。關于忠誠協議是否有效,司法實踐中存在爭議,法律目前沒有明確規定,忠誠協議可能因為違反婚姻自由原則而無效。
法律依據:
陳某甲與周某離婚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2015)錫民終字第159號
本院認為:……對于財產方面,陳某甲、周某雖簽訂有婚內協議,約定若因為陳某甲再出現婚外情的情況,離婚時則所有財產包括兩套房產均歸周某所有,兒子陳某乙由周某撫養。但現雙方一致同意兒子陳某乙由陳某甲撫養,周某仍要求陳某甲凈身出戶,該約定完全剝奪了陳某甲在財產上的權利,且該協議并非真正意義上的財產協議而是一種忠誠協議,該協議中關于離婚后財產分割的約定不應作為確定雙方具體民事權利義務的約定,也不能作為夫妻財產分割的依據。且現在雙方約定由陳某甲撫養陳某乙,在分割財產時亦要考慮到陳某乙的生活學習需要。故對于周某要求按其與陳某甲簽訂的婚內協議分割財產的請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