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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戒毒期間是否可折抵刑期
強制戒毒期間是否可折抵刑期?
案情簡介:犯罪嫌疑人在被羈押前,被公安部門送去強制戒毒的,強制戒毒期間是否可折抵有期徒刑刑期?
參考文書:
1、鄭某銳、鄭某然盜竊二審刑事裁定書
本院認為:……上訴人提出原審判決對其被強制戒毒的時間未予折抵刑期不當的意見,經查,鄭某銳因吸毒嫌疑于2017年7月13日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后,因不承認其有實施盜竊作案,從而使其因自己的吸毒成癮行為而被處強制隔離戒毒二年。同月26日,鄭某銳在接受公安機關的訊問時雖有承認其實施盜竊作案。但由于此前鄭某銳已經因其自身的吸毒成癮行為而使其人身自由處于被剝奪狀態,且其后公安機關所實施的刑事偵查活動并沒有加劇鄭某銳人身自由被剝奪的處境,因此這種情形下的強制隔離戒毒期間不能予以折抵刑期,原審判決據此對鄭某銳被強制戒毒的時間未予折抵刑期是恰當的,故該意見據理不足,不予采納;
2、薛某甲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二審刑事裁定書
本院認為:……對吸毒成癮人員進行強制戒毒屬于行政強制措施,不是刑事追訴程序中的羈押,不能折抵刑期,故原審判決對于上訴人被強制戒毒的期間不予折抵刑期并無不當。
3、陳某華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二審刑事裁定書
本院認為:……對于抗訴機關的抗訴意見及原審被告人的辯解意見,經查,陳某華因吸毒于2013年4月18日被某派出所抓獲,其在當天僅供述其吸毒的事實,并未供述其販賣毒品的事實。故陳某華提出其被抓獲當天即供認了販賣毒品事實的辯解意見,與查明事實不符,不予采納。某派出所抓獲吸毒人員李某甲、李某乙并展開調查后,方發現陳某華有販賣毒品的嫌疑。同年6月21日,公安機關對陳某華涉嫌販賣毒品立案偵查,并于當天訊問陳某華,陳某華才供述其販賣毒品的犯罪事實。2013年4月18日至同年6月20日期間,公安機關尚未發現陳某華有販賣毒品的行為,陳某華系因其吸毒的行為被行政拘留及強制隔離戒毒,不屬于因販賣毒品罪行先行羈押的時間,不應折抵刑期。故陳某華因販賣毒品罪被判刑期應從2013年6月21日起算??乖V機關的抗訴意見經查屬實,予以采納。
律師小結:由于自身的吸毒行為而被強制隔離戒毒(行政強制措施),使其人身自由處于被剝奪狀態,隨后又因其他犯罪行為及罪名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公安機關所實施的刑事偵查活動并沒有加劇其人身自由被剝奪的處境,這種情形下強制隔離戒毒期間不能折抵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