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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判決離婚的法定情形?

        發布時間:2019/9/1 9:26:27  閱讀:

        在社會家庭生活中,離婚的案例越來越多,離婚的理由各異。很多人因協議離婚不成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但經法院審理認定未達到“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程度而被判決不準離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24條第7款“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钡囊幎?,一般情況,原告再想離婚只能六個月后重新提起離婚訴訟。

        那么,法院判決離婚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32條的規定,經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的情形有: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6、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二、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進一步作出規定: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準予離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后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3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一方與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10、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三、以上為法院判決離婚的法定具體情形,除此之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

        因此,欲通過訴訟離婚的當事人,最好事先咨詢專業律師,通過律師分析自己情況是否符合判決離婚的法定情形,然后決定是否委托律師代為提起離婚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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