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系方式
郵箱:zhiyoulawyer@163.com
電話:0762-3388086
傳真:0762-3833086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人員因工受傷是否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在我國社會中,很多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依然參加勞動,而多數人是因為生活所迫,那么,對于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工作并在工作中受傷,這類人群的權益如何保障:他們是否可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我國法律如何規定?
根據筆者學習分析,把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工作的人分為三類:
一、用人單位已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適用《工傷保險條例》。
1、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離退休人員與現工作單位之間是否構成勞動關系以及工作時間內受傷是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問題的答復》(【2007】行他字第6號):“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第六十一條等有關規定,離退休人員受聘于現工作單位,現工作單位已經為其繳納了工傷保險費,其在受聘期間因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2、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人社部發〔2016〕29號)》第二條第2款:“用人單位招用已經達到、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或已經領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在用工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如招用單位已按項目參保等方式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
二、用人單位沒有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分為兩種情形
1、已領取退休金或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未明確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2、未領取退休金或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兩種情況
(1) 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人社部發〔2016〕29號)第二條第1款:“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休手續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2) 在新用人單位工作:未明確規定。
三、上述的例外情形:該人員是進城務工農民的,直接適用《工傷保險條例》。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受傷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示的答復》:“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
綜上,可知:
1、用人單位沒有為該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兩種情形我國法律尚無明確規定:第一,對于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并已領取退休金或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第二,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沒有領取退休金或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并且在新的用人單位工作的。
2、若該人員是農民工,則不受前文一、二點“用人單位是否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其本身是否辦理退休手續或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約束,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