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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成一次性工傷補償協議后,能否反悔?
勞動者發生工傷后,一般未購買或未足額購買職工醫療保險的用人單位為及時減損都會主動找勞動者協商簽訂《一次性工傷補償協議書》,約定用人單位一次性支付一定數額的補償金給勞動者后,勞動者應同意不再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多數法律意識薄弱的勞動者經用人單位“忽悠”往往同意簽字收款,事后咨詢律師后才發現自己“被套路”了,即按法律規定自己可獲賠的金額高于用人單位實際支付的金額,這時勞動者能否主張撤銷《一次性工傷補償協議》并要求用人單位按法律規定標準計付工傷保險待遇呢?
答:不一定。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工傷保險待遇糾紛,雙方是可以通過協商方式解決爭議的,只要雙方簽訂的協議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且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應當認定有效。
但是,如果雙方簽訂的協議存在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情形,其中一方當事人有權要求撤銷協議,依法重新計算工傷保險待遇。
附相關法律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七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法釋〔2010〕12號)》第十條:“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辦理相關手續、支付工資報酬、加班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達成的協議,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且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應當認定有效。
前款協議存在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情形,當事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